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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中,介绍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吗?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2014-06-11 1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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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9时至11时,河北金派律师事务所张志伟律师如期走进本报编辑部,做客第363期“廊坊日报公益行动——律师法律援助热线”栏目,现场接听读者电话,解答相关法律咨询。

  如何使用代位权?

  市民李先生:一个同学一直欠我钱不还。听朋友说,我可以行使代位权要求我同学的其他债务人还钱给我。请问,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哪些条件?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解答: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即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3、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我国《合同法》中仅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视为保全的必要。4、债权已届履行期。5、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合同法》中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借贷关系中,介绍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吗?

  市民王女士:小李跟我是好姐妹,家境比较殷实。前段时间,我的一个亲戚说想借一笔钱做生意,我便给他介绍了小李。随后小李便借给我亲戚一笔钱。现在,我亲戚做生意亏了本,无法偿还这笔钱。而小李认为是我介绍他们认识的,我应该替亲戚还钱。请问,这种情况我应该承担责任吗?

  律师解答:《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

  网络购物如何维权?

  市民张女士:我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便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发现,实物的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拒绝。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2014年新修改的《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张女士有权要求退货。

  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关键词:介绍人,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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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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