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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2014-06-10 10: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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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咨询:儿子在为公司工作途中出现交通事故死亡,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我方负次要责任,在交警的调解下我们与对方车辆驾驶人达成和解协议,拿到二十多万元的赔偿款。听说我儿子这种事也属于工伤,即然在交警队我们拿到了赔偿款,是否还可以要求儿子工作的公司重复赔偿。

  律师解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亡待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对工亡职工近亲属家属的社会保险待遇,只要认定为工亡,则工亡职工近亲属有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全额的工亡待遇,不受任何限制。申请人虽从交通事故肇事方获得一定民事赔偿,但《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此类情况不能全额享受工亡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此类情况享受全额工亡待遇设置任何障碍。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的逻辑很明确:只要认定工亡,就可以享受全额工亡待遇。这也是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范畴的性质所决定的。工亡待遇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分别属于劳动法社会保险和民法侵权赔偿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范畴,从项目名称、计算方式、参考数据讲都完全不同,不存在“补差”的前提基础。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它字第12号)对此类情况有明确的规定,即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一方获得民事赔偿后仍可以获得全额工伤待遇,这是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一方的法定权利。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大厂法律援助中心丁秀丽)

关键词:工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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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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