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繁多 谨慎注意法律风险
车险、家庭财产险、健康险、意外险……现在,保险已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面对各个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面对一沓沓厚厚的保险合同,你注意过买保险中的一些法律风险吗? 伴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部分保险公司在经营及理赔过程中,怠于履行自身义务、夸大合同保障功能的情况时有发生,保险中“灰色”地带、保险“陷阱”等问题也时常为消费者所诟病。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新法实施一年多后,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海淀法院民三庭的宋硕法官详解了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问题 网络投保免责条款也要明示 -案例 徐小姐是位自助游爱好者,短短几年已经游走了世界多地。这次,她准备去内蒙古大草原旅行。由于需要自助驾车,因此她选择在网上购买一份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过程中,徐小姐选择了产品险种后,支付了保费。保险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她发送了保单和保险条款。 在随后旅行途中,徐小姐因骑马不幸摔伤骨折。然而,保险公司以“徐小姐从事高危活动,属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法官解析 当前网络投保以其低廉的价格、便捷的流程、丰富的产品种类越来越受到大众的青睐。然而,网络投保在便捷的同时也引发出诸多法律问题。 宋硕法官提示,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部分保险公司设计的网络投保程序并没有主动出示格式条款,或者虽出示格式条款,却没有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采取特别标识,导致投保人购买产品时,并不了解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约定。以徐小姐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徐小姐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尽到对高危活动免责的条款的说明提示义务。因此,保险公司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使用人上车险一样可获赔 -案例 因女儿在澳洲生子,李先生打算与老伴一同去照顾女儿,所以想变卖北京的轿车。正好,李先生的好朋友张先生急需用车,经多次摇号,均未取得购车资格,于是跟李先生商量购买此车。 最终,张先生一次性全额支付价款,双方约定在张先生获得摇号资格后,再办理车辆过户事宜。此后,张先生连续两年在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且在保单特别约定处注明行驶证车主为李先生。今年3月,张先生驾车时与前方车辆追尾,支付修理费5.2万元。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张先生不是行驶证载明的实际车主,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 -法官解析 宋硕法官认为,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即便实际使用人为车辆上了保险,却以实际使用人对车辆不具有所有权为由,拒绝赔偿。这种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不仅使得实际使用人权益受损,亦会导致受害人面临无法获得责任保险赔偿的境地。 问题 核保超期被保险人可索赔损失 -案件 周先生购买的水泥搅拌车行驶中遭遇车祸,除车辆前部受损外,罐体中的水泥凝固,整个罐体需要更换。周先生将水泥搅拌车拖至修理厂后,便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派出定损人员对车辆进行了3次查勘。 然而过了两个多月,保险公司也没有向周先生出具受理意见。周先生多次同定损员联系,但对方均以“车辆受损部位特殊、情况复杂”为由进行拖延。 -法官解析 宋硕法官说,“投保容易理赔难”已成为诸多车主的心头痛。在实践中,定损周期长、核损项目少、核定金额低往往成为理赔投诉的焦点。尽管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出险后保险人的核保期限,但由于《保险法》对30日的具体起算点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往往成为保险公司拖延定损、延迟赔付的借口。 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间,应自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这个规定破解了拖延核定的顽疾。对于超过30日出具核定意见的,被保险人除有权获得保险金外,还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因拖延核定遭受的相关损失。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
关键词:保险合同,谨慎,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