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上午应聘 下午溜进车间致左眼意外受伤
家住永清的韩某找到永清某乐器有限公司的车间主任李某应聘,上午参观车间后,下午他又自行进入该公司车间,结果致左眼意外受伤。事后韩某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 去年9月初,韩某得知永清县某乐器有限公司招工,便前去应聘。10月5日上午,李某带韩某进车间参观介绍工作流程后,于当天上午11点左右将韩某带出厂区。当天下午,韩某谎称该厂工作人员身份自行进入车间,下午4点左右,其左眼突然被车间的飞溅物击伤。经有关部门鉴定,韩某属于7级伤残。 11月10日,韩某一纸诉状将永清县某乐器有限公司告上永清县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韩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76697.8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该公司规定,欲参工人员应该先到人事部报名、体检,再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后才能进入车间,公司其他人员无权私自招工。所以,韩某不能被认定为该公司正式员工,但该公司门卫及其他工作人员在韩某身份没有确定前,没有严格履行职责,致使韩某私自进入车间后发生意外,故该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一方面,法院认为车间是生产重地,韩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料到在没有经过培训及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私自进入车间的危险性,并且韩某没有按照该公司的招工要求应聘。因此韩某也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根据原、被告的过错,判决双方对损害结果应承担对等责任。被告永清县某乐器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韩某各项损失费的一半,即为38914.03元。(记者王园园实习生辛彤通讯员周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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