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打工受伤 法律援助帮其维权
2013年3月8日下午3点多,永清县法律援助中心12348热线电话铃声响起,工作人员刚拿起电话,对面就传来了一个中年妇女的哭声。经工作人员再三询问,这个妇女诉说了她遇到的难处: 她叫闫某,丈夫刘某某,37岁,是永清县永清镇南关厢村农民。2013年2月下旬,经永清县永清镇西关村吴正伟介绍,刘某某给张某某的施工队在永清县某酒家干活,当时工程是拆除某酒家楼里的部分装修隔断墙和某酒家楼后院内的西厢房,张某某每天给工资150元。2013年3月4日上午10点左右,刘某某在拆除某酒家楼后院内的西厢房房柁时,不小心从房上掉下,掉在永清镇派出所院内摔伤,被送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总队第二医院住院抢救治疗,花费医疗费15000余元。现急需手术,需要预交手术押金13万元。只因原告家庭十分困难,无力支付,现仍不能手术。故此刘某某的妻子才给永清县法律援助中心打电话。工作人员详细记录情况后,当即跟刘某某的妻子闫某约好,第二天携带全部材料来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第二天,闫某来到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律师再一次详细问明了案件情况,得知包工头张某某本身经济实力有限,无力赔偿刘某某巨额的经济损失。但张某某承包的是廊坊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根据法律规定,廊坊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张某某,该公司就应对张某某雇用工人发生的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中心律师当天为刘某某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后,协助刘某某调取相关证据,将张某某和廊坊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永清县人民法院。此案经永清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判决,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一次手术终结前的经济损失91186.3元。 廊坊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张某某和廊坊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永清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又代理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于2014年4月20日将赔偿款91186.3元全部执行到位。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洪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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