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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两孩”相关政策受关注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2014-06-13 09: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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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客单位:计生委

  做客嘉宾: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潘国华袁杰。

  主持人:本报记者赵然

  6月12日上午9时至10时30分,市计生委相关负责人如期走进本报编辑部,做客2014年度第12期“纠风进行时”栏目。活动现场气氛活跃,读者不时打进热线电话,咨询计划生育、单独两孩政策等相关问题,参加活动的工作人员也积极接听读者热线,对市民咨询的问题进行细致解答。

  对“单独两孩”的政策内外如何认定?

  市民王女士:听说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已经开始实施。请问,哪些人可以享受单独两孩政策?如何按户籍进行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办理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对单独两孩的政策内外如何认定?单独两孩再生育的年龄和间隔有没有变化?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适用单独两孩政策吗?

  政策法规科潘国华: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户籍或者一方户籍在本省;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是指夫妻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或生育(含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现只存活一个子女;3、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依法收养的独养子女视为独生子女(依法收养以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协议、收养公证为依据,对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以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为依据);非法生育或收养的独生(养)子女,依法征费并已发给《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的,也视为独生子女。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妻再生育,实行再生育审批,申请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后,方可生育。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地申请再生育;户籍同在我省的单独夫妇,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按照《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户口的,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婚育情况审查、公示后,由女方所在单位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所在村委会报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

  办理单独两孩生育证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2、已生育(包括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3、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第一个子女是违反政策生育的,应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4、夫妻双方的婚育状况、独生子女证明和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出生的子女,均认定为政策内生育;政策实施前已再生育子女的,仍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已作出的党政纪处分决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继续有效。

  我省单独两孩再生育的年龄和间隔没有变化。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二十六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四年以上;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适用单独两孩政策。

  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扶的条件是什么?

  市民李先生:我家是农村的,而且只有一个男孩。请问能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吗?

  政策法规科袁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及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有哪些?

  市民张先生:我的独生女儿三年前因车祸导致残疾,请问,我们是否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有哪些?

  政策法规科潘国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针对计划生育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目的是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户籍在本省;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关键词:单独两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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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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