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小偷当司机 系共同犯罪获刑两年
刘某为方便偷东西逃跑,雇了司机张某,商量好按月支付工资。就在张某沉浸在找了份“高薪”职业的时候,刘某因盗窃落网,张某则以从犯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2013年3月,张某与刘某在网吧相识,刘某约请张某为他开车,并承诺每月支付工资5000元。2013年3月8日至6月30日,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已判刑)驾驶一辆黑色现代轿车,先后窜至永清县、香河县等地实施作案。张某在店外驾车等候,刘某进入店内以购物、谈生意为名,趁店内人员取货不备实施抢夺盗窃。得手后,张某驾车拉着刘某逃离现场,所获赃物归刘某所得。 永清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其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明知同案犯欲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顺利实施提供了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月17日,永清县法院以抢夺罪、盗窃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关键词:小偷,共同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