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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歌厅唱歌不慎摔伤 歌厅存安全隐患须担责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2014-08-07 09: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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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王树营)歌厅安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酒后到歌厅唱歌不慎摔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李先生于2012年12月底与朋友一行十几个人在饭店饮酒聚餐后,来到香河县某歌厅唱歌。唱歌期间,李先生为打电话走出了唱歌的房间,看到走廊南头有“安全出口”就推门走了进去,不料这道门外竟是一自制铁楼梯,十分陡峭。李先生因饮酒过量(后经检测在事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一脚踩空,跌了下去,当时就被摔昏了。后送医院抢救住院治疗75天才转危为安。现仍在康复治疗休养之中。后李先生以焦某所开办歌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焦某承担其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63488.13元。

  今年3月6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先生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发时原告李先生处于醉酒状态,其在下楼过程中因没有注意自身安全而导致摔伤,故原告李先生自身存在过错,应对自己的受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焦某没有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安全出口处设置安全提示、门外楼梯处未安装照明设备、专用疏散楼梯设计不符合安全规格,被告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次要责任。香河县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焦某赔偿原告李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5200.44元。

  

关键词:歌厅,安全隐患

责任编辑:张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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