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陷阱多 民间借贷陷阱多
日前,李某、王某来到永清县公证处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公证员认真审查材料得知李某为借款方,王某为贷款方,双方提交的身份证为第二代身份证,公证员随即对二人进行详细询问,问之李某是否结婚,李某说其已经结婚,公证员要求李某的妻子到场,因其用来抵押的房产是李某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抵押房产需要夫妻双方同意。所有李某让妻子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对其进行询问,李某妻子同意将此房产抵押,公证员审视了当事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告知王某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公证人员告知了抵押的风险,并为其办理了民间借贷合同的公证。 点评及适用法律: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自然人申办抵押借款公证的,公证处要求夫妻双方本人亲自前来办理,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等原件。 公证机构,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当事人利益为出发点,立足“真实、合法、有效”的公证理念,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将一系列先进经验运用到公证实践当中,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卢靖宇) |
关键词:民间,借贷,陷阱 |
责任编辑:张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