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渐成“扰民舞” 立法能否解开“死结”
依法保障健身权益在规则下享受自由 “舞民”有跳舞、健身的权利,其他居民也有免受噪音干扰的权利。任何权利都有其界限。 如果严格从法律视角去审视当下各地风靡的广场舞,很多“舞民”已经构成了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97年起施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违反规定的具体行为和处罚标准。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为实施执行提供了依据。 因此,对于扰民广场舞,不仅有法律后果,更有执法主体,各地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然而,由于法不责众,这些法律及规定并未得到很好执行。执法部门收到群众举报,也只是以说服教育为主,收效甚微。这更加让某些“舞者”认为“连警察都管不了,其他居民就别再多管闲事了”。 平衡居民健身的权益与免受干扰的权益,首先要强调依法保障权利,依法惩处侵犯他人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其次要考虑为群众跳舞、健身、休闲等提供更为便利的活动场所,引导市民在远离居民住宅区的场所组织活动。对既有的或者新形成的规则和秩序,应当尊重和遵守,摒弃“法不责众”的错误观念,坚持“在规则下享受自由,在秩序下追求幸福”的正确观念。(人民日报) |
关键词:广场舞,扰民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