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农民能否“以田养老”?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有关“以房养老”内容备受舆论关注。 即便“以房养老”得以推行,也与农民无关。由于缺乏清晰的产权界定,农民的房子哪怕建造得再豪华,也很难作为“以房养老”的抵押物。 相比“以房养老”,“以田养老”对于农民来说,更具现实意义。当农民年老不能耕种后,可以将土地转给他人继续利用,通过租金来获取收益,作为养老钱;农民也可以将承包地质押给银行,从而获得养老资金。推行“以田养老”,基于三点现实:一是只要田地不被征收,农民对其便拥有足够的财产权;二是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民人数的减少速度快于农地的减少速度,农民人均占有田地的面积增加,从而使土地收益增加;三是“以田养老”是最大程度配置市场资源,并不会增加国家财政负担。“以田养老”需要顶层制度设计和创新,需要完善法律予以保障。(孙维国) |
关键词:农民,以田养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