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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评论】车厢少一半,但说法和补偿不能“打折”

来源: 长城网  张楠之
2018-10-06 11: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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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4日,石家庄有网友爆料从石家庄至天津的G6284次列车(实为由邯郸东站始发,终点站为秦皇岛)临时取消了9-16车厢,有一半人在站着,该旅客表示未接到提前通知。列车工作人员表示,3日晚接到有关列车车厢编组变动的通知,由原本的16节车厢长编组改为8节车厢短编组,但具体原因不清楚,超员也有超员率,只要在范围内站着没有问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从目前公开的报道来看,石家庄火车站方面得到通知的时间也并不比旅客提前多少——G6284次列车10月4日上午9时到达石家庄站,而石家庄站得到中国铁路北京局的通知是在10月3日的夜里,中间只有十几个小时的时间,留给石家庄火车站方面制定并实施处理方案的时间并不多。

  当某个带来不利影响的事件确定无疑地要发生时,除了探究导致这一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涉事人员的责任等问题外,有两件事情是必须要做的:一是将这一事件发生后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二是对在此事件中受到影响者进行适当补偿。

  从目前的公开报道来看,第一件事情基本做到的了——石家庄火车站方面对另外两个时间较为接近的车次的列车座位进行了调整,协调部分对时间要求并不严格的旅客改乘这两个车次的列车;在候车大厅向旅客进行解释和沟通;为退改签的旅客提供便利等等。至于必须乘坐此次列车的旅客,在无法增加车厢也无法增加座位的情况下,也就只有站着这样一个选择了。

  不过,虽然石家庄火车站方面做了种种努力,但是对于乘客来说,尤其是那些出行时间受到影响和买了坐票却只能站着从而导致舒适度降低的乘客,他们的利益显然受到了或大或小的损害。所以,在将事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的努力之后,接下来,从逻辑上来讲,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给予在此事件中受影响者以适当的补偿。

  遗憾的是,在后一点上,到目前为止,不仅受影响的旅客尚未得到任何补偿,铁路部门甚至没有权威的像样的回应,对补偿问题也没有任何说法。

  按照《铁路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车票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很显然,就这一事件而言,铁路运输企业违反了其与旅客订立的合同,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当铁路运输企业无法履行或无法完整履行合同时,铁路方面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按照《铁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也就是说,铁路方面需要做的,仅限于退票或安排改乘,至于经济方面的赔偿,相关法律中并未提及。换言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遇到这种列车少了几节车厢的情况,石家庄火车站所做的也就是铁路方面能做的一切了。

  合同违约却不给予补偿,这种情况看似合法,实则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归入写入法律的霸王条款之列。在飞机延误都已经可以获得补偿的今天,列车凭空少了几节车厢,导致数百名旅客出行受到影响却没有任何补偿,“铁老大”屡屡受到质疑屡屡被吐槽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车厢少一半,但说法和补偿不能“打折”。所以,一方面要回到一开始就说到的那个问题,即导致这一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涉事人员的责任又是什么,对这两个问题,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一方面则有必要对与铁路有关的法律进行审视,看看哪些属于写入法律的霸王性条款,看看如何修正才能更好地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也才能更好地促使铁路运输企业自觉为旅客提供更好的服务。(张楠之)

关键词:运输,铁路,座位责任编辑:孙泽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