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收电费不得捆绑其他项目停电需提前通知
8月1日起,《河北省电力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省首个关于电力方面的地方法规。今后,我省供电企业计划停电前,需要提前7天通知电力用户或者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告。同时,相关部门在收取电费时不得与其他费用进行捆绑。 条例中明确规定,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和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因发电系统或者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限电、停电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序位进行限电或者停电。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需要立即停电的,可以中断供电,但事后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停电用户说明情况。 条例中多项条款明确了电力用户权益保障,规定供电企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在收取电费时,不得代收其他费用。供电企业不得出现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断供电,以及为电力用户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行为。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并提供相应票据,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电力用户对供电需求、供电质量、计量装置的记录、电价执行、电费收取、用电检查等有异议的,有权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受理查询之日起7日内答复。 此外,条例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违规者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关键词:河北省电力条例,供电企业,公告 |
责任编辑:张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