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明确约定收管理费 招商金卡扣费被喊停
电话推销银行金卡,承诺终身免收账户管理费。没料到银行却悄悄收取了11个月的费用。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招商银行在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就收取金卡账户管理费口头协商一致或签署了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无权对客户收取管理费。 2008年初,上海的王先生收到招商银行客户经理的电话,称其因银行个人资信良好,送他一张金卡,并承诺终身免收账户管理费。王先生随即告知家庭地址,随后收到招商银行寄来的金卡。 2013年4月,王先生通过网上银行查询自己的账号时,意外发现从2012年6月起,招商银行从其账户扣取每月150元共计11个月的账户管理费1650元。王先生认为,招商银行在无任何告知情况下每月扣款的行为完全构成消费欺诈,于2013年5月将招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招商银行停止收取账户管理费、退还收取的费用等多项诉请。 招商银行辩称,其于2009年12月发布通告,每月每张金卡账户管理费上调至150元,此收费仅对总资产不达标的持卡客户收取,该通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银行从未向王先生承诺终身免费的事实。后经双方协商,招商银行分两次退还王先生已扣收的账户管理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在办理金卡过程中,未与王先生约定其有权收取管理费,其虽在各营业网点张贴关于收取管理费的告示,但该等告示依法并不对王先生有约束,所以银行无权对王先生收取管理费,现银行已退还收取的管理费。据此,法院判决银行应于2013年6月14日起停止收取王先生金卡账户管理费,驳回其他诉请。 一审判决后,招商银行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银行主张行使合同权利的一方,在其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就收取金卡账户管理费口头协商一致,又不能证明双方签署了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无权对王先生收取管理费。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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