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司集资诈骗盯上老人 警方提醒不会掉馅饼
近期,芝罘公安分局侦破一起以电子商务模式集资诈骗的案件。这家网络科技公司在网络上以高息利诱的方式吸纳各类会员200余人,经查实的诈骗资金达300余万元。而据警方调查,200多名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已经退休的老人。 公司刚创立,就用“进二出一”骗财 在网上搜索烟台ZH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ZH公司),结果显示,该公司是由烟台市企业家协会和电子商务协会共同支持创办的“免费购物大联盟”。公司自建的购物网站还声称公司是政府重点扶持企业,有市政府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实,这些简介都只是ZH公司用于非法集资编造的谎言,目的是向公众虚假宣传,诱使公众给公司投资。 据了解,ZH公司创办于2012年3月,张某担任公司法人,在创立之初就推出了“进二出一”的电子商务模式。芝罘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介绍,这种模式以投资500元为一单,以电子币的形式呈现。举例来说,1号会员投资投资两单即1000元,如果2号会员也投资2单,1号会员就可领回第一单成本;3号会员投资2单,1号会员可领回第二单成本,以此类推。 民警介绍,或许“进二出一”模式的弊端容易被人识破,该模式吸收的会员并不多。实施一个多月后,这种模式就因为吸收不到新的会员,致使资金链断裂,无法返还后加入会员的本金及返利。 连出骗招,市民难辨别 为了掩盖骗局,弥补“进二出一”形成的资金窟窿,张某等人又推出了“电子股票”模式,电子股票模式更具有迷惑性,获得许多投资者的青睐。“这是一只神奇的股票,它只涨不跌,从此你们不必再为股价大跌而烦心。”ZH公司宣称,这种神奇的“电子股票”是在公司内部发行的股票,会员可查看“股票大盘”了解股价的变化。据了解,会员花1万元就可买到10万股,而资金的体现形式仍为电子币。民警介绍,为了造成股价只涨不跌的假象,公司人员自己操作,充入大量假的电子币。股价不断上涨,加入“炒股”行列的市民自然越来越多。 2012年5月中旬,为增加欺骗性,张某用部分诈骗款办理了北京某投资基金公司的私募股权牌照,购买了烟台某海景商务酒店经营权,致使资金窟窿越来越大。同年7月,迫于公安部在全国清理整顿“私募股权”牌照的压力,担心骗局提前暴露,ZH公司停止了电子股票的操作。2012年9月,为安抚会员情绪,张某公司再出诈骗新招:这次他们是以广电总局发行的“三网合一”原始股票名义骗取会员资金。民警介绍,这只股票是存在的,并没有上市,ZH公司收取会员资金后,是用来填补前期“进二出一”和“电子股票”的窟窿,并没有用来购买股票。这次,张某的诈骗模式维持了不到一个月,就瘫痪了。 受害人200余名,大部分已退休 年过六旬的张老先生介绍,把钱存银行利息太低,用来炒股风险又太大,朋友告诉他,把钱存进这个公司,一年就能收到大把的利息,于是就从众投了2万元在里面。“这个公司手续很全,还与投资者签署了正式协议,感觉可以信任。”年过六旬的张老先生说,很多投资者与他一样,被这家公司的表象蒙蔽了。 芝罘警方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已经查实的受害人有200余名,涉案金额300余万元,这些受害人主要是来自烟台市区的退休人员,大部分受害人已超过55岁。 警方释法:非法吸收存款与集资诈骗有何区别 芝罘公安分局民警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本质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只有非法牟利的目的。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刑罚处罚程度是完全不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期是死刑。 民警提醒,首先一定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第二,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第三,参与非法集资,风险需要自担,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第四,不要以为打了借条或签了借款协议,就有了保障,一旦公司无法经营,市民将无法收回成本。第五,“贪小利,吃大亏”,市民不要被发放的小礼品和以参观考察为名的旅游产品迷惑,一旦陷入其中,将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 警方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非法集资要冷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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