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移走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廊坊一居民被罚款450元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祝雪娟 通讯员 刘琦 王颖莉)2022年5月1日,《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家、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5月21日,廊坊市安次区某高层住宅小区内一居民因拒绝从楼梯间移走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被罚款450元。 廊坊消防加大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整治力度。 自5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廊坊市消防救援支队通过入户宣传、张贴海报、现场帮扶查改等方式全方位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和检查指导工作。监督执法人员走进辖区各类住宅小区,针对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情况,消防安全隐患自查巡查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等逐一开展检查,对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清理,要求物业通知业主立即将电动自行车搬离,并对车主进行宣传教育。 5月21日10时许,廊坊市安次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高层住宅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安某某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楼梯间。监督检查人员随即与物业和车主沟通,告知车主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隐患问题和火灾风险,并要求车主立即将该车辆移出楼梯间,但安某某拒不整改。安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安次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安某某罚款人民币450元的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将电动自行车移至集中停放区域。 下一步,廊坊市消防救援支队将持续发力推进《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将普法宣传、教育劝导和监督执法相结合,切实提升单位及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从源头上消除隐患,筑牢消防安全防线,为建设平安廊坊打下坚实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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