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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试行“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新举措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张德敏 张勇 王春良 2019-09-19 07: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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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面深化和提升的“双创双服”活动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年活动中,三河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在全省首创试行“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办法”,通过厂房不动产的用途形式转移等举措,全方位打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三河市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率先试行“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办法”,支持在域内注册独立法人的孵化器、工业厂房、产业园区等办理不动产分割手续。办法出台后,实现资产到资金的良性循环,有效解决企业融资抵押问题。

  为有序实施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让既符合转让政策,且又闲置的资产发挥最大的效能,在实施标准上,三河市界定了五项要求:土地性质界定,必须为工业仓储用地,占地面积50亩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产业园区;手续齐全,立项、土地、规划等各项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行业及发展要求,符合园区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的工业厂房;界定专辅用房比例,园区以工业厂房为主,可建设少量的相对独立的行政办公、物业管理、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但配套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占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运营及物业管理配套,统一负责园区的招商、管理、安全和服务。

  在标准工业厂房分割转让的具体施行上,三河市提出了可操作性强的六条标准:分割转让项目划分,单层标准厂房可以按幢整体分割转让,最小单元原则上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按幢、按层分割转让,最小单元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多层厂房一般不在同一楼层内分割;明晰分割转让单元,明确设置出固定界限、以及分割、使用的具有明确的单元编号,作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最小登记单位;对运营商的自持要求,园区投资运营商须自持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其中配套设施面积必须全部自持,对原已批建的配套设施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30%的园区,其自持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0%,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自持部分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整体转让,但不得分割转让;土地使用确权,园区标准厂房土地以共用或分摊面积确权,符合分割条件的可以办理土地分割转让;分割受让人要求,受让人必须是在三河注册、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生产性企业、研发机构和生产性服务机构等法人单位,不得转让给个人;转让及再次转让,分割转让的标准厂房3年内不得再次转让,再次转让的对象也必须是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法人。

  三河市这一突破性新政的实施,受到企业的欢迎和积极响应。截至目前,全市已办理分割转让共计16宗,共涉及分割土地面积3.2万平方米,房产面积3.3平方米。吸引了来自京津等地的机加工、厨师服装生产、医疗器械等20余家企业入驻园区。

关键词:三河

责任编辑:孙泽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