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自7月1日起,将对2019年度(即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廊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要求,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21390元,下限不得低于廊坊市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按照规定,各单位应在缴纳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于2019年7月1日至31日间,填写《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调整基数审核表》《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调整基数清册》后,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基数调整业务。
此外,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连续亏损6个月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