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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5月起施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长城网 作者:郑光昊 2016-04-26 16: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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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长城网4月21日讯(记者 郑光昊)记者从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审议通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监管办法》从经营者的商品质量义务、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监管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从事商品经营销售者的义务作了具体细化。《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工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管辖原则、监管制度;经营者从事与商品销售相关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了经营者禁止销售的商品,经营者解决消费纠纷、承担退市退货、瑕疵商品提示等义务,以及为商品销售服务的运输、保管、仓储以及第三方经营者的质量义务;工商部门开展商品质量监管的方式方法、检查职权,对商品下架、溯源及通报、执法信息公开以及行政指导等要求。《监管办法》还规定了经营者未依法承担质量责任义务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依法从轻减轻等情形。

  《监管办法》明确,六类商品不得销售。分别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失效、变质的商品;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近年来,网络购物蓬勃发展,网络购物中的商品质量问题日益凸显,工商部门将不断创新举措,加大对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网购消费者的消费安全。《监管办法》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将通过实体店及非现场方式销售统一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开展线上线下商品质量抽检,抽检结果也做到线上线下共同适用。同时,《监管办法》要求工商部门加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力度,加强商品质量源头治理,发挥监管合力,共同促进商品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升,切实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关键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孙泽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