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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未满10岁父母不得协议离婚?要干预不要强制

来源: 羊城晚报 作者: 2015-03-04 15: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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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民革中央将提交提案,建议修订《婚姻法》,完善婚姻登记程序,审慎办理离婚登记:“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前须让子女表达其真实的意愿。”

  在现行的婚姻制度与法律中,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前者是在双方都达成自愿的条件下的“和平离婚”,因为省去了诉讼程序,相对而言,更简便,也可视为是离婚自由的直接体现。有委员提出“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实质上是希望通过限制离婚的自由度,来降低离婚率,以期间接达到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其初衷值得肯定。

  但这一建议的可行性却值得商榷。提案称,据统计,2002到2013年,我国结婚登记对数增长了71.4%,离婚对数增长了197.4%,造成该现象的原因为婚姻自由原则被滥用。近年来离婚率的提升乃至出现“离婚潮”,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确实应该引起各方的关注与重视,其中单亲家庭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就是一个重要议题。不过,提案认为离婚潮的出现主要是缘于婚姻自由原则的滥用,并不太符合事实。

  要看到,离婚率的上升,是传统包办婚姻的式微,个体权利意识与女性地位的提升,人们对更高质量婚姻的追求等一系列社会主观意识与客观环境变化下形成的某种结果。因此,将婚姻自由视为是离婚率提升的主要原因,有不够客观的地方,也忽视了问题的本质。

  而且这一建议的实际效果,也值得疑问。协议离婚是指双方感情都不再适合延续婚姻,而自愿采取结束婚姻的方式。这往往是最简便也是最平和的方式,带给孩子的伤害也相对较小;而如果对这种方式加以不必要的限制,实际上会将更多的人推向起诉离婚。较之于协议离婚,起诉离婚更多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其中所可能引发的双方冲突反而带给孩子更多的伤害不说,其对于司法资源的消耗也值得重视。可见,“限制协议离婚以更好地保护孩子”的提案目的也是值得推敲的。

  当然,在保护儿童权利与婚姻自由上如何平衡,确实需要慎重考虑。但习惯性将社会现象的约束推向强制力,其实并不足取。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强调离婚前的矛盾调解与干预,提升对于单亲家庭儿童权利的保障力度。比如,作为曾经是全世界离婚率最高的国家,美国除了延长了离婚程序,还推出了“健康婚姻”计划,由政府买单,在社区中建立干预离婚的机制,让人们在申请离婚前、或在申请离婚的过程中,到专门机构接受婚姻咨询和培训,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恩格斯说过,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么离婚就会使无论婚姻双方或是对社会都是幸事。而一个只靠强制力维持的家庭,恐怕也难言能够真正对孩子有益。

  政协委员关注到离婚率的上升,体现较强的问题意识,应该肯定。但是提出以强制力的方式来应对,或许并不足取。必须看到,离婚率的上升是个复杂的社会议题,简单的归因与强制干预都可能适得其反。而在个体自由与权利保障仍需提升的当下,可能牺牲公民自由与权利的动议,都值得警惕。两会提案也应该坚持这样的现实导向,方能真正体现价值。(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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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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