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廊坊频道
新闻热线:0316-2339594  投稿邮箱:15831680538@163.com  通讯员群:218899266

定金罚则是否还适用?

http://www.hebei.com.cn 2014-04-04 10:31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2010年11月份,小辛和小鲁通过中介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为2011年1月4日小鲁需付款25万元,最晚不超过1月31日,余款56万元以小鲁办理贷款到位再行支付为准。合同签订当日,小鲁向小辛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此后,小鲁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如期支付首付款,于是,2011年2月10日,小辛将该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无奈,小鲁咨询律师,是否可以向卖方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

  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李景玉律师:小鲁未按约支付购房款,已构成违约;小辛在小鲁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构成违约后,有权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解除权,但小辛既没有催告小鲁及时付款,也没有通知小鲁解除合同,双方的买卖合同仍然合法有效,在此情况下,小辛直接将房屋卖与他人并办理过户手续,形成事实上的"一房二卖",其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小鲁未按约支付购房款,本无权要求小辛返还定金。小辛在小鲁违约后,应当书面催告小鲁在合理期限内交付购房款,如果小鲁仍未交付,小辛应向小鲁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自通知到达小鲁时解除。小辛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要求解除合同,双方的合同仍然合法有效,而小辛又将房屋卖与他人,也构成违约,对此,小辛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定金罚则只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况,双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小鲁、小辛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李律师提醒广大市民:以此为鉴,不管是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都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切不可冒失。

  (司法)

关键词:定金罚,合同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 廊坊日报
责任编辑:张世豪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