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管理办法公布 黑车位罚金提至1万元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公布,自下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停车管理单位若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或出现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将终止协议。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 同时,私设地桩、地锁将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若当事人不在场或拒不拆除,将进行强制代拆。此外,本市将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对停车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设地桩地锁最高罚5000元 《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 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黑停车位"罚金提至1万元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 市交通委运管局上午解释,原办法对停车泊位未备案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此次新办法取消了城管部门自由裁量的规定,统一规定处罚1万元,加大处罚力度。 办理备案应提交材料 1.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2.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3.竣工验收文件 4.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5.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6.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7.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停车场服务质量考核须公布 《办法》还明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或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 其他可终止协议的情形: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未按期足额缴纳占道费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等。 终止道路停车泊位协议情形 1.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2.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3.未按期足额缴纳占道费的 4.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5.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6.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7.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关键词:北京,黑车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