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又一起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车主被处罚!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祝雪娟 通讯员 吕东宸)近日,廊坊市广阳区某高层小区住户家中突发火灾,辖区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处置。经过初步勘查,现场为放置在客厅一角的电动自行车电池起火,燃烧的电池将墙面和地面熏黑,厨房玻璃门也因高温炙烤碎裂,索性火灾被车主及时扑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被烧毁的电动自行车电池。 经后续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电动自行车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所致。廊坊市广阳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规定,认为该起事故主要原因是由于车主未对电动自行车电池进行维护保养,未履行预防火灾的义务,过失引起火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的处罚。 “电动自行车起火,夺命只需100秒!”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火灾所产生的有毒烟气在三分钟内就可以充斥整个房间,让人在短短的100秒窒息死亡,燃烧产生的热量也高达上千度,并且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甚至发生火灾事故的,都将面临拘留、罚款等处罚,那么如何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呢,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三、《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电线、私安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家、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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