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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原因多样 业主企业均须守法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史丽丽 2019-12-19 07: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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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已成为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之而来的是物业纠纷日益增多。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往往是双向的,有的是物业公司“店大欺客”,违反相关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需要通过司法途径纠正其违法行为;有的是业主为了一己私利与物业公司对立,最终还是绕不过法院的裁决。编者选取两起物业纠纷案例,提醒广大小区业主,在依法享受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同时,也要遵守物业的相关法规和约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也应尽职尽责,做好服务和管理,为业主创造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你不交费我不给卡  闹上法庭各明其责

  从2011年开始,市民李先生发现他在2009年购买的房屋出现北窗墙壁渗水、北阳台漏水的情况,多次联系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维修无果。2015年,物业公司找李先生交纳物业费,并称会帮助维修房屋。但在李先生缴纳了之前应交的物业费后,物业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托。于是李先生从此拒缴物业费。

  2018年5月,李先生到物业公司购买电梯卡被拒,理由是要先交物业费。因为没有电梯卡,从2018年7月开始,家住11楼的李先生和年逾84岁的母亲无法正常上楼,只能在外租房居住。李先生一气之下将该物业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该物业公司维修被损房屋,并赔偿租用房屋款3000元,损失费2000元,免交所欠的物业费。而该物业公司反诉李先生,要求李先生缴纳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物业费3415元。一审后,李先生不服上诉至某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诉争房屋虽存在漏水问题,但物业公司仅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其本身对李先生购买的诉争房屋质量问题不存在瑕疵担保责任,故对李先生要求该物业公司履行维修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的规定,物业公司不得以李先生拖欠物业费为由而拒不为李先生电梯卡充值,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电梯。故李先生自2018年7月不能使用电梯被迫租房之日起的物业服务费应予免除。中级法院裁定,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免除李先生2018年7月1日至9月1日的物业费,李先生需给付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物业费3260元。

  █法律提醒:门禁卡、电梯卡的用途本应是维护小区秩序,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不能变成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的工具。《物业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监控损坏住户丢车  安保有失理当赔偿

  2018年3月6日,市民文先生将电动摩托车停放于自家楼下,次日早6点50分左右,发现电动摩托车丢失并报警。民警到文先生家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处调取监控录像,因监控设备损坏,无法确定盗窃嫌疑人,案件至今未破。文先生便将自家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丢失电动摩托车的损失。

  此案进入二审后,某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有义务为文先生提供安全保障服务,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而该物业公司未能保证视频监控有效使用,未能向公安部门提供监控录像和破案线索,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完全履行了“小区实行封闭管理,设立安防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预防火警、交通、治安事件的发生”的安全防范义务,故该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某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文先生电动摩托车价格4200元的30%,即1260元。

  █法律提醒: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是物业服务的一项重要义务,物业公司应当履行必要的安保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史丽丽 整理)

关键词:廊坊,物业纠纷

责任编辑:祝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