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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某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长城网 作者:刘振山 2016-11-07 10: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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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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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廊坊11月7日讯(刘振山)近日,三河法院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审结了该院受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有效维护了法律尊严。

  张某与王某(女)原本是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合而离婚,并因财产分割问题诉至三河法院。三河法院于2012年12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王某限期内搬出其前夫张某所属的楼房。判决于2013年5月生效后,王某迟迟不履行法律义务,拒不搬出涉案房屋,张某遂向三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做王某的工作,但均无效果。在之后的一年多内,三河法院多次传唤王某并在涉案房屋门口及王某工作地址张贴公告,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但王某置法律权威和张某权益于不顾,拒不搬出涉案房屋。2016年1月19日,三河法院对王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可王某在处罚期满后,还是一意孤行,拒绝履行法律义务。

  2016年1月28日,三河法院将该案移交三河市公安局。三河市公安局将其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三河市检察院对此案提起了公诉,三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经法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王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廊坊中院最终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三河法院审结此案,是对刑法条文的具体实践,对维护法律权威,维护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都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来源: 长城网

关键词:三河市,法院

责任编辑:孙泽恒